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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2018-11-29 14:22:00  来源:南京市六合检察院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间,赵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的“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巡警大队六城中队”“南京市公安局竹镇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六合区竹镇镇大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六合区竹镇镇石婆社区居民委员会”“六合区竹镇镇烟墩社区居民委员会”“六合区竹墩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六合区竹镇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印章各1枚。其中,将“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巡警大队六城中队”的印章,用印于“学驾人员文明交通劝导服务回执单”,以作为其子赵某甲申领驾驶证的证明材料。

  2013年9月间,赵某某又通过他人购买伪造《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各1件、“六合区房产交易中心无房产证明”1张,于同年11月份将上述公文、证件,以及印有“六合区竹镇镇大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接收证明,提交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竹镇镇派出所,帮助本区竹镇镇原村民陆某某、李某某办理户口回迁手续。经鉴定,上述公文、证件、印章均系伪造。

  二、调查与处理

  2016年11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以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赵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并于2017年2月8日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3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赵某某未提出上诉。

  三、法律分析

  1.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性质的认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公文、证件和印章均由国家机关制作和颁发,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标志,一般情况下,伪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则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案中涉及的“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巡警大队六城中队”“南京市公安局竹镇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均属由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标志,属于国家机关印章;因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六合区竹镇镇大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六合区竹镇镇石婆社区居民委员会”“六合区竹镇镇烟墩社区居民委员会”“六合区竹墩社区居民委员会”4枚居民委员会印章不属于国家机关印章;《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两个证件中均印有行政机关标识印章,且开具机构均为国家机关,应认定系国家机关证件。

  2.事业单位出具的公文、证件、印章性质的认定

  类似案件的疑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公文、证件、印章上署名的机关性质为国家机关。在案件办理中,我们对“六合区竹镇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印章及“无住房登记记录证明”的性质存在疑惑,通过调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现“六合区竹镇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印章开具机构为六合区竹镇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无住房登记记录证明”开具机构为南京市六合区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均为事业法人,那么是否就意味着上述印章及公文为事业单位印章、公文?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发现司法实践中并无明确的衡量标准,之后通过区编办调取了涉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发现同为事业法人,但两个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性质有不同之处,六合区竹镇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负责本镇的节育技术和生育保健服务、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避孕药具的发放和管理、村组计生干部的培训等工作,无明显的行政管理职权;南京市六合区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现变更名为南京市六合区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明确记载是房产行政管理。我们认为不能简单从公文、证件、印章的开具单位是否是国家机关来认定其性质,对于开具单位是事业单位性质的,还要考虑到事业单位有无行政管理职能,以及该公文、证件、印章所体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及购买者的本意是否是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所体现的行政管理职权来认定。具体到本案,“六合区竹镇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开具机构为事业单位,但该事业单位无行政管理职权,所以认为该章应属于事业单位印章;而“无住房登记记录证明”开具机构也为事业单位,但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房产行政管理,且被告人本意是利用该公文进行户口的迁入,其意图是利用该公文所体现的行政管理职权,所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公文。

  3.对“决定、通知、函”等特殊公文的认定

  本案中存在一个较为特殊的公文,即“学驾人员文明交通劝导服务回执单”,公安机关未将该回执单纳入刑事案件考虑范围,一开始也遗漏了对这个特殊文书的考虑,但通过细心研判,发现虽名为回执单,但其性质的认定可能存在争议,“学驾人员文明交通劝导服务回执单”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我们对照公文定义来看,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物、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具有国家公信力。经咨询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学驾人员文明交通劝导服务回执单”是交警大队出具,并在学员完成劝导服务后由交警部门盖章,最后由驾校统一交给车管所审核的材料,虽名义上属于回执单,但实际属于公函性质,故我们将其认定为国家机关公文。对于被告人赵某某将“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巡警大队六城中队”的印章用于学驾人员文明交通劝导服务回执单上的行为,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4.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能否构成犯罪

  有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属于非流通物,因此不能买卖,《刑法》规定的应是买卖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我们认为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同买卖真的国家公文、印章同样会严重侵害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公信力。本案中查获的公文、证件、印章经鉴定均系伪造,伪造该公文、证件、印章的上家虽无法查证,但现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未通过正常合法途径拥有这些公文、证件、印章,且根据赵某某供述系其购买而来,被告人赵某某持购买的主观想法,提供印章、证件的名称及支付现金来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院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该行为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或者国家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另外,“六合区竹镇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章属于事业单位印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即只有与伪造者事前通谋,才能认定为该罪的共犯,而本案中,被告人仅有购买的行为,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宜认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因此,我们认为可以采信其购买的供述,认定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依然能构成犯罪,被告人赵某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四、典型意义

  “伪造印章之害”是2017年度备受关注的两会民生话题,但因违法需求存在,各类“假”仍泛滥于世、屡禁不止,

  已经成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诚信环境、侵犯法律尊严的一大公害,而赵某某案仅是当前社会的一个缩影。

  该案办理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理清司法实务中对“公文、证件、印章”认定的诸多难题。该案从“公文、证件、印章”开具单位的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购买者的本意是否是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所体现的行政管理职权等因素综合评定犯罪对象,同时解决了“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能否构成犯罪”这一实务难题,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办理起到参考、借鉴作用;二是依托两法衔接机制,紧抓犯罪源头,打击制假售假。该案在办理后,公检两家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该类违法活动流动性和隐蔽性强,但执法手段有限等问题进行探讨,结合两法衔接机制,多部门联合执法,通过街头小广告、网络论坛推送小广告等途径深挖犯罪线索,紧控犯罪源头,从法律层面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震慑犯罪分子,减少犯罪机会,肃清社会风气;三是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治素养。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国家宪法日”“送法进校园”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当场解答法律疑问等方式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提升公民防犯制假售假的理念,增强诚信意识,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推广等新媒体方式营造出全社会打击制假售假的良好风气,为保护“公文、证件、印章”,建立诚信社会打下夯实的基础。

  编辑:郭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