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尹存伏行贿罪一案,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尹存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尹存伏,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尹存伏在租赁六合区粮食购销公司乌石分公司林云粮站烘干中心及1-4仓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乌石分公司承诺每年收购其不低于5000吨的粳稻,并委托其收购托市粳稻工作,以帮助其获取粳稻市场价格与国家最低保护收购价之间的差价利润。被告人尹存伏承诺每年送给任六合区粮油食品(集团)总公司原总经理徐友国(另案处理)、原副总经理吴欣(另案处理)现金5万元。后徐友国分别于2015年底、2016年底两次收受被告人尹存伏送的现金人民币各5万元,以上10万元被两人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