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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监督,优先保护农民工生存权
2021-11-17 09:49:00  来源:检察日报

  法律的生命既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则演算得出的处理意见,要符合伦理秩序和人心所向。如果人民群众依据最朴素的情感和最基本的生活经验,难以接受一个案件的办理结果,这就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和关注。我们就应当认真思考,如何在法治轨道内寻找与老百姓三观一致的司法结论。

  本案如果依据生效判决将厂房拍卖款全部优先执行给享有抵押权的银行,法律层面也许没有错,但是,包工包料、出力出钱、建设厂房的工人却钱、房两空,于情难解,于理难合,绝不是法律所追求的公正正义的真义!面对法律适用争议,检察机关必须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探索出既有法律依据、又能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佳解决路径。

  民事检察强调监督的精准性,要求我们从程序到实体、从路径到方法都要创设出新时代的检察风格。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精心选择体现最大公约数的监督方式,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由于本案对当事人应不应当在诉讼中明确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司法实践中尚难形成共识,因而坚持只对生效裁判进行结果监督只会走入死胡同,最终导致法律监督无法推动受损权利实现救济。选择优先保护农民工生存权,司法机关之间很容易形成共识,并同向发力。人民法院参照生效判例,依据法律原则,依法保障了农民工生存权,充分体现了审判机关的法治担当。同时,以保障农民工生存权为目标的监督结果,也最大限度减少了银行的经营性损失,从而在李某某、农民工、银行的合法权益之间找到了最佳平衡点,这既是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的个案体现,也是精准监督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相关当事人历时8年、历经数场诉讼,承受的心理和生活压力可想而知,极易引发非法信访甚至极端事件。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通过执行监督、再审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多种监督方式执着“试对”,帮助当事人树立对公正司法的信心;另一方面,始终注意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劝慰,并通过司法救助等措施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当事人基于对检察官的充分信任,自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后三年时间里,自始至终依据检察机关的指引,耐心、依法维权,为案件的圆满处理注入了理解、尊重审判机关决定的“催化剂”。(钱峻)

  编辑:郭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