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必先腐,而后虫生。”挪用公款犯罪,究其根本,是源于权力和欲望的失控,今天,就一起看看检察官如何保护“公款”安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贪污案件共22件30人;受贿案件共24件24人;挪用公款案件共6件6人。
挪用公款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挪用公款犯罪概念中出现了两个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款”,这两个词又是如何定义的呢?
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财物如何处罚呢?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即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总之一句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典型案件
挪用征地补偿款
2013年下半年,六合区冶山街道某社区村委会主任吴某某,以村集体名义申报了低收入增收项目葡萄园项目,实际上这个项目是由他个人经营,在项目缺少资金的情况下,他利用协助冶山街道政府管理北部干线征地补偿款发放工作的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应当发放给村民的61万余元征地补偿款,把老百姓的征地补偿款用到了个人的营利项目上。这是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典型的挪用征地补偿款案件。最终,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挪用单位小金库
小金库的来源属于公款,不管以何种形式存放于何人手中,其公款的性质不会改变。
原南京市六合区邮政局局长、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市六合区分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在任职期间,指使下属以虚假列支营销费用为手段,套取公款及电费充值卡,形成单位小金库。2016年2月至4月,陈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冲抵业务收入为由,将共计约470万元的公款,存入其个人及其控制的亲友名下的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用于投资理财,谋取收益。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常见的挪用公款行为有以下三种,你辨别得过来吗?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1、以案释法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009年,黄某时任原溧水县市容管理局下属的某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企业,黄某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他私自决定将该公司公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其本人注册的建材有限公司验资,后经原溧水县市容管理局局长徐某某(另案处理)同意后,又将该公司公款人民币808万元用于其本人注册的另一置业有限公司验资,两笔验资款最后都已返还了回来。将公款用于注册企业验资,属于用于营利活动,即使最后归还了,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2、以案释法
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张某利用其担任本区程桥街道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该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亲自经手或指使他人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归其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刑法之所以将超过三个月未还作为入罪标准,是因为挪用公款的时间越长,体现了社会危害性越大。
3、定义解释
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如何预防挪用公款犯罪?
首先,加强思想政治、法治教育和廉洁教育是根本,补充思想上的钙。
其次,开展先进典型的选树工作。
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健全与监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衔接机制,加强两家对职务犯罪进行精准打击,并形成良好互动的长效机制,实现反腐败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