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几天,陈某邀请张某等几位好友到家里做客,准备了2箱白酒。席间,大家频频举杯,相互敬酒、劝酒,一直从12时喝到15时。张某原本酒量不大,经不住劝酒,大醉而归。17时许,其妻韩某发现张某嘴里流沫,喊不应声,连忙拨打120。医生检查发现,张某系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昏迷,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韩某认为陈某等人劝酒过量,应对张某的死亡负责,要求陈某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陈某等人表示,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拒绝赔偿。请问,劝酒致人死亡,陈某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等人与张某是好友,明知张某酒量不大,仍极力劝酒,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因陈某等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失,他们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和酒量是最清楚的,他完全可以拒绝大量饮酒从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出于朋友义气,给朋友面子,他自愿加入敬酒、劝酒行列,喝下大量白酒,最后不幸身亡,应对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相关人员对因饮酒、劝酒行为引发的人身伤亡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患疾病或有其他不能饮酒的情形,仍再三劝酒,诱发疾病等。二是强迫性劝酒,如野蛮灌酒,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三是对他人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比如,在明知他人喝酒快要过量、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对酒友酒后实施驾车、洗澡等危险行为未予劝阻,以致发生伤残、死亡等后果的。四是请客者未履行附随义务。请客者在宾客已经醉酒的情况下,应对醉酒者履行照看、救助、送医、安全送达等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种义务就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