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江苏省规定“数额较大”标准为2000元。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标准的50%确定:(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是什么?
2019-04-04 11:07:00 来源:南京市六合检察院
编辑:郭思
更多…本院要闻
- · 第41次检察开放日 | 法治守护半边天,携手建功新时代
- · 办公室赴横梁街道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讲活动
- · 区委第四巡察组巡察区检察院党组工作动员会召开
- · 共守十年约 同护母亲河 | 六合区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开展长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暨巡江活动
- · 植此青绿 拥抱春天 | “江苏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再升级!
- · 市、区人大联动组织省市区镇四级人大代表旁听评议由六合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 · 第40次检察开放日 | 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检察机关公开听证会
- · 六合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会签工作机制 提升醉酒危险驾驶案件办理质效
- · 共赴青绿之约——检法两院调研江苏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
- · 学榜样 争先进 促成长 | 六合区检察院召开“学习身边榜样”交流分享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