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会签《关于加强轻罪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41次检察开放日 | 法治守护半边天,携手建功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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