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合区检察院专题调研江苏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
茉上花开 | 筑牢法治防线,检察守护“无欺”校园
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与伊宁市检察院开展“云挂职”交流活动
援疆手记 | 于乐:天山脚下的“三问”与回答
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