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区院出台《司法档案办案质量问题录入细则(试行)》
2017年,六合区院根据省院下发的司法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式启动了员额检察官司法档案建档工作。但在建档过程中,少数员额检察官对司法档案中有关办案质量一栏记录的内容存有异议,认为一些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不应当被记入司法档案。在此情况下,为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官司法档案的管理,明确司法档案中有关办案质量问题的记录范围、标准、依据等,该院出台了《司法档案办案质量问题录入细则(试行)》,以司法档案建设为抓手,全面落实司法办案责任。
一是界定了办案质量问题的范围。省院出台的司法档案管理办法未明确司法档案中办案质量问题的范围,但就该院近几年案件办理情况来看,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被判无罪、撤回起诉等案件实体问题基本没有,问题主要集中在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的办案程序问题或瑕疵,而这些错误屡纠屡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办案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没有真正将司法责任体现在检察官个人的司法档案中,导致部分问题屡禁不止。为此该院规定办案质量问题不仅包括案件实体问题,还包括已经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办案程序问题以及在工作中反复出现的办案瑕疵等。
二是明确了办案责任划分的依据。在明确办案质量问题内涵的基础上,该院又进一步界定了员额检察官需要承担的办案责任范围,确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三方权责明晰。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按照检察官职权清单必须由员额检察官负责或审核把关的事项,一旦出现办案质量问题,应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二是对于部分由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独立完成的办案辅助工作,一旦出现办案质量问题,可暂不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但对办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该问题在工作中反复出现的,需一并追究员额检察官管理、监督、指导不到位的责任,并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
三是确定了司法容错免责范围。该院从兼顾落实司法责任制和有利于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保护员额检察官工作积极性的角度出发,规定员额检察官偶尔出现的司法不规范问题,能整改且事后及时整改到位的,或不能整改但下次未再重复出现的,均可暂不记入司法档案,对检察官予以容错免责。但对于同一个问题或瑕疵在办案过程中连续出现三次以上的,即便事后及时整改到位,也应当将上述情况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部分问题屡纠屡犯的情况,落实司法办案责任。
四是规定了对有争议问题的处理程序。尽管细则将办案质量问题录入规则规定的较为明晰,但考虑到在今后执行过程中,可能还会有个别检察官对一些问题是否属于司法办案问题,是否已对司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等存有异议,因此细则规定了对有争议问题的处理程序。员额检察官对案管部门记录的办案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问题反馈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案管部门在收到该异议后二十日内提请本院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研究决定异议能否成立,并给予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包括办案质量问题认定的理由依据、相关证明材料等,从而促使该项工作长期良性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