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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分析报告】六合区院反映婚恋类诈骗案件多发应引起重视
2018-12-27 11:33:00  来源:南京市六合检察院

  2013年以来,六合区院办理以婚恋为幌子的情感类诈骗共15件18人,累计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所办该类案件已占同期全部涉嫌诈骗犯罪类案件的22%。情感类诈骗案件不仅给被害人身心、财产造成巨大损害,而且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 情感类诈骗案件特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以中青年人为主,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呈现出一定的地域化特点。从犯罪嫌疑人年龄来看,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平均年龄35岁,其中40岁以下共有15人占总人数的83%。从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地来看,共有6名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占总人数的33%,如“罗某甲、罗某乙诈骗案”、“赵某某等人诈骗案”全案的犯罪嫌疑人均系云南人,同案犯罪嫌疑人以血缘或业缘为联系纽带。

  二是犯罪嫌疑人多利用社交软件实施诈骗活动。从犯罪手段来看,有46%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利用网络婚恋平台,如“有缘网”等,或微信、陌陌等网络通讯交友工具寻觅被害人。一旦被害人同意添加好友,犯罪嫌疑人便在网络上通过花言巧语引导被害人与其向男女关系发展。而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则无任何交集。

  三是犯罪嫌疑人以假身份、假姓名与被害人交往。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聊天或各类相亲网站与被害人结识,后虚报姓名、职业伪装成机关公务人员或身家千万的“金龟婿”。被害人则不去核实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四是案件类型集中,骗财理由花样层出。我院办理的案件中有73%的案件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恋爱”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对其不熟知、了解少的特点,伺机编造各种理由骗取钱财,如家族生意遇到困难、亲人出车祸、给被害人找工作等;另有27%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通过向被害人家庭索要高额彩礼,婚后携款失踪、离家出走。

  五是案件涉案金额高、发案率低。犯罪嫌疑人往往同时与多名被害人交往,频繁施骗,一旦得手,犯罪数额动辄几万、几十万,远高于盗窃、抢劫等其他侵财类案件金额。在本院办理的15起该类型案件中共有7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时与2名以上被害人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其中“郭某某诈骗案”、“赵某某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同时与3名被害人保持“男女朋友”或“夫妻关系”。在诈骗得逞后,犯罪嫌疑人大多人间蒸发,被害人因为担心报警后家庭破碎或者给自己造成不良影响,往往选择忍气吞声,甚至明知诈骗还主动将财物交给对方以求破财免灾。

  二、情感类诈骗案件高发原因

  一是婚恋类信息发布、获取途径简单。犯罪嫌疑人为使被害人上当受骗,通常利用网络的虚拟性,随意编造甚至夸大个人信息。另外,犯罪嫌疑人在部分相亲网站、婚恋中心、报纸等婚恋平台上发布信息流程较为简单,只要注册或者缴费即可。再加上相关婚恋平台疏于对个人信息的审核,导致发布的信息鱼龙混杂、真伪难辨。

  二是作案成本低,犯罪所得收益高。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交往期间,吃穿住行大多由被害人买单,几乎不需要付出任何经济成本。一旦犯罪得逞,就会骗取被害人大部分钱财乃至毕生积蓄,犯罪所得收益较高。

  三是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强。部分被害人在和对方交往过程中,刻意显示不俗财力;有些刚和对方结识,仅凭几句甜言蜜语就将全部积蓄交予对方;有的一心只想结婚,索性将全部资产交给对方;甚至个别被害人已经发现对方骗财企图,还是自愿将钱财交出以求挽回感情。

  三、对策分析

  一是从严打击,强化司法打击合力。情感诈骗会给被害人自身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对该类案件应该坚持露头就打、从严打击,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捕、快诉、快审。司法机关应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注重预防,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对犯罪分子形成震慑作用。

  二是联合整治,规范婚恋平台。加大对各类婚恋网站、报纸、婚介中心的管理力度,严格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对信息的审核,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积极联合妇联、民政及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搭建各种相亲会,为离异、适龄未婚人群提供更多专业安全的交流平台。

  三是教育引导,提高防骗意识。通过开展讲座、公益广告、心理咨询等形式,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婚姻观,抵制嫁富、攀比等不良风气。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恋爱关系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慎处理经济往来,注意留有规范字据,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编辑:郭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