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支付工具的快速发展,给群众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在享受简易、快捷支付方式便利的同时,不少违法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此点,借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以来,六合区院已办理利用新型支付工具如支付宝、微信等工具进行盗窃的案件8件9人,需引起重视。
一、利用新型支付工具盗窃案的特点
1.主要依托手机客户端实施犯罪。嫌疑人以骗借盗等手段获取手机后,目的是利用支付宝、微信等实施盗窃。如李某某盗窃案中,李某某以借用朋友手机玩游戏为由,将被害人微信中绑定的银行卡内现金转移到自己账户;刘某某盗窃案中,刘某某窃取被害人手机后,先是转移1000元至自己的支付宝账号,随后使用被害人手机至商场购物。
2.行为手段虚拟性强,侦查取证难度大。该院办理此类案件中发现,嫌疑人在获取支付密码后,若直接将资金转移到自己账户,资金流向较为清晰且易被发现,但一些嫌疑人为使转移行为不被发现,让资金流向复杂化。如林某盗窃案中,林某在获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后,绑定到自己微信,生成付款二维码,再用其他微信号扫描付款;后林某充值微信零钱后,又以发红包形式发至另一微信号,所涉交易凭证均被林某删除。
3.多案发于同事、朋友、熟人之间。该院办理的8起案件中,有4件系发生在同事、朋友之间,如蒋某某盗窃案中,蒋某某在网吧结识被害人后,期间被害人曾让其帮忙购买香烟,并告知了蒋某某支付密码,后蒋某某趁被害人不注意盗走被害人手机,从支付宝中转出资金用于自己消费;林某盗窃案中,林某利用宿舍工友手机充电之际,获取该手机内存储的被害人银行卡照片,进而绑定银行卡,借助微信平台工具进行盗窃。
二、利用新型支付工具盗窃案频发的原因
1.受害人防盗意识淡薄。该院在办理中发现,不少受害人防盗意识极为淡薄,主要体现在手机不设置锁屏密码或者设置的密码相对简单,同时也不设置支付密码,一旦手机丢失,嫌疑人就直接可以对被害人账户内资金进行转移,且因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导致一些被害人账户资金被盗时也不能及时发现,只有在收到银行交易变动提醒时才意识到账户被盗。
2.作案手段便捷,犯罪目的容易实现。利用新型支付工具进行盗窃,嫌疑人一旦获取被害人账户登录方式及支付密码,作案手段就十分便捷,账户资金转移一步即可到位,同时只要删除相关支付凭证信息,被害人就不能及时发现,嫌疑人便可以继续自由消费账户内资金。
3.有效救济与简易快捷存在客观上的不平衡。新型支付模式以简易、快捷为主打,花呗、借呗等网络信用消费服务的出现,进一步给消费提供了便捷,但与之对应的救济模式尚不够完善。实践中用户修改密码、设置快捷支付等均十分便捷,但在遇到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手机进行此类操作后,如何及时救济却相对滞后。
三、预防利用新型支付工具盗窃案的对策建议
1.加强安全支付意识与个人信息保密意识。支付方式设置越简单,往往越便捷,但背后却隐藏安全隐患,因此尽量选择安全支付方式如手势解锁、指纹支付等,少选择免密支付;在新型支付工具与银行卡绑定的情况下,尤其是要注意对个人身份信息的保密,不随意向他人泄漏自己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信息等,以免给他人可趁之机。
2.加强法律宣传,增强群众自我维权意识。结合案件释法,对常见的利用新型支付工具实施违法犯罪的手段开展宣传,提醒群众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通过官方客服冻结账号,以免遭受更大损失。
3.健全相关制度,完善救济途径。新型支付工具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健全的制度是基本保证,因此需尽快完善行业制度,解决电子支付行业安全问题,防止客户信息泄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电子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畅通救济途径,在被害人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及时寻求救济,避免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