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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思极恐!你的信息就是这么被泄露出去的……
2019-01-09 15:41:00  来源:南京市六合检察院

  “喂,你好,哪位?”

  “您好,这里是……向您推荐一套……”

  “哦,不需要,谢谢!”

  这年头,没接过几个骚扰电话,

  你可能都会怀疑自己有个假手机!

  骚扰电话产生的原因,不仅有我们日常生活中对自身信息的不够保护所致,更是因为一些不良商家在利益的推动下,肆意买卖个人信息导致的!今天,我们就共同走进一起侵犯个人信息案件!

  犯罪嫌疑人曾琦(化名),是南京市六合区某房产中介公司区域经理,平日里接触的各类房产信息、个人信息都较多,也正是这些海量信息,加上想要借助这些信息完成更多业绩,推销更多房子的心理,成了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导火索。

  “我是一名销售经理,我和曾琦有业务往来,2017年6月,曾琦知道我手上有楼盘业主的信息,就找我要。我在公司办公室里面用手机登录微信,把两个小区里面的业主信息发给了曾琦,然后他给我发了100元的微信红包。——某房产销售经理说。”

  曾琦要这些信息做什么用呢?是为了提升自己的销售业绩吗?原来是为了这事……

  2017年3、4月份时,宋志强(化名)找到曾琦,想向他其购买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掌握了不少信息的曾琦毫不犹豫答应了。于是,双方就协商了相互交换信息的细节。两人自2017年3月至7月共交换信息3次。

  “我们交换的这些信息是六合区各小区的业主信息,里面内容就是小区名称、楼栋号、房号和业主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详细信息。”曾琦说。

  2017年7月,侦察机关在办理7.1侵犯个人信息案过程中发现了曾琦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并认定,犯罪嫌疑人曾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的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经调查,2017年3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曾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微信向宋志强非法提供多个小区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100余条。

  此外,犯罪嫌疑人曾琦还通过收受、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收受两个小区共计2169条业主个人信息;通过与宋志强(另案处理)交换的方式获取本区 8500余条业主信息。

  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曾琦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且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根据电子证据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本案涉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组成,其信息本身与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相关联,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应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有部分信息只有姓名和房号,没有联系方式和证件号码,承办人认为从房号(家庭住址)和姓名,已可以锁定到具体的自然人,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的“情节严重”:……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第二款: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故本案中涉犯罪嫌疑人曾琦的行为已达情节严重。

  犯罪嫌疑人曾琦系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

  最终,犯罪嫌疑人曾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最后,我们每个人也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哦~保护个人信息不泄漏——“八大招”请收好!

  1、网络购物要谨防钓鱼网站

  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时,要仔细验看登录的网址,不要轻易接收和安装不明软件,要慎重填写银行账户和密码,谨防钓鱼网站,防止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经济损失。

  提醒:在登录购物网站时要核实网站的域名是否正确,审慎点击商家从即时通讯工具上发送的支付链接,以防是钓鱼网站。

  2、妥善处置快递单等含个人信息的单据

  快递单含有网购者的姓名、电话 、住址,车票、机票上印有购票者姓名、身份证号,购物小票上也包含部分姓名、银行卡号、消费记录等信息。不经意扔掉,可能会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提醒:对于已经废弃的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一定要妥善处理好。

  3、身份证复印件上要写明用途

  银行、移动或联通营业厅、各类考试报名、参加网校学习班等很多地方都需要留存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甚至一些打字店、复印店利用便利,会将暂存在复印机硬件的客户信息资料存档留底。

  提醒: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要在含有身份信息区域注明“本复印件仅供XX用于XX用途,他用无效”和日期。复印完成后要清除复印机缓存。

  4、简历只提供必要信息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上投简历的方式找工作,而简历中的个人信息一应俱全,有些公司在面试的时候会要求你填写一份所谓的“个人信息表”,上面要你的家庭关系说明、父母名字、个人电话住址、毕业学校(详细到小学)、证明人(甚至还有学校证明人)、身份证号。

  提醒:一般情况下,简历中不要过于详细填写本人具体信息,尤其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

  5、不在微博、群聊中透露个人信息

  通过微博、QQ空间、贴吧、论坛和熟人互动时,有时会不自觉地说出或者标注对方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真实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很多网上伪装身份实施的诈骗,都是利用了这些地方泄露的信息。

  提醒:在微博、QQ空间、贴吧、论坛等社交网络要尽可能避免透露或标注真实身份信息。

  6、微信不要加不明身份的好友

  有些家长在朋友圈晒的孩子照片包含孩子姓名、就读学校、所住小区,有些人喜欢晒火车票、登机牌,却忘了将姓名、身份证号、二维码等进行模糊处理,这些都是比较常见的个人信息泄露行为。此外,微信中“附近的人”这个设置,也经常被利用来看到他人的照片。

  提醒:晒照片时,一定要谨慎,不晒包含个人信息的照片,要通过设置分组来分享照片。

  7、慎重参加网上调查活动

  上网时经常会碰到各种网络“调查问卷”、购物抽奖活动或者申请免费邮寄资料、申请会员卡等活动,一般要求填写详细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提醒:参与此类活动前,要选择信誉可靠的网站认真核验对方的真实情况,不要贸然填写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8、免费WiFi易泄露隐私

  在智能手机的网络设置中选择了WiFi(无线网络)自动连接功能,就会自动连接公共场所WiFi。但是,WiFi安全防护功能比较薄弱,黑客只需凭借一些简单设备,就可盗取WiFi上任何用户名和密码。

  提醒:使用无线WiFi登录网银或者支付宝时,可以通过专门的APP客户端访问。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最好把WiFi连接设置为手动。

  编辑:郭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