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南京六合男子连某某去岳母家吃完饭,酒后驾车带着妻子和小孩从瓜洲上高速,准备回仪征,在沿仪征市308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老仪圩曹线交叉路口时,撞上由南向北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段某,致其受伤。犯罪嫌疑人连某某弃车逃逸,后于次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9月16日上午8时左右,连某某驾车带着妻子和女儿准备去东沟的汽车站,从横梁出发,往东上了东部干线向南行驶。到事发路段前面的时候,看到前面有人骑一辆自行车在路的右边由北向南行驶,当时连某某妻子抱着女儿坐在后排,连某某回头看了一眼女儿,结果车子一下子撞到前面的自行车了。连某某当时就想,只是碰到对方的车了没有碰到人,所以当时有点迟疑,就想不停。随后看到后面有个老头招手,接着就把车子停到路边了,跑过去一看,陈某躺在西侧的路外边,连某某把他扶起来了,然后立即报警。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被害人段某供述:其受伤严重丧失基本劳动能力,连某某只垫付了一部分费用,后期再也没有联系过,希望依法处理连某某。而被害人陈某的家属表示赔偿款已经到位,表示谅解。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连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两笔犯罪事实均有自首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笔犯罪事实中,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