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2018年12月29日,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至12月份,张某某在明知“曲之韵”减肥药非正规产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从王某某(已判决)处购买“曲之韵”减肥药60瓶,通过微信收款快递发货的方式,以每瓶22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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