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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院联合区法院会签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办法
2018-08-21 17:17:00  来源:

  8月15日,六合区院和区法院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会签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是明确了列席的角色定位。明确检察长是以监督者身份列席,要求既依法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又保证不干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强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应当在会前通过审阅卷宗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直至召开检委会等方式进行充分准备,以保证监督质量。
  二是明晰了列席范围。结合基层司法实际,《办法》明确将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量刑方面有重大分歧的刑事案件,区检察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纳入检察长列席案件范围,进一步增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
  三是规范了列席人员。《办法》规定,检察长不能列席时,经授权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检察长或者受委托副检察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院承办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共同列席,接受咨询提问和作必要的补充说明,有效提升审委会审议质量。
  四是完善了运行机制。《办法》指出,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六合区院检委会办事机构应加强日常对接联系,区法院审委会审议《办法》中所列议题时,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适当方式通知区检察院,并告知会议议程、时间、地点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或其他议题,法院应及时将裁判文书或讨论通过的决定及时送达或抄送检察院。
 

 

  

  编辑:郭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