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检察官,你一定体会过“啃卷宗”时的“忘我”、体味法条精神时的“入胜”、平衡法理情时的“纠结”……每办理一起案件,都需要检察官充分调动智慧与学识,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记者走访湖北省检察机关,从当事人满意的笑脸中,从群众竖起的大拇指中,从兄弟单位发自内心的感慨中,深切感受到“三个善于”的具象化,而这些,正是一名检察官最宝贵的勋章。
紧盯执行环节强化监督
“两年前我是真着急,拿不到钱,进货又急需资金周转,好在有检察官帮我。”湖北省武汉市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017年4月,贾某经营的商贸公司向某建设公司出售一批钢材,某建设公司向贾某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后,未再支付剩余货款。2020年4月,贾某的公司将该案起诉至黄陂区法院,6月,法院判令建设公司向贾某的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1000万余元。
拿到判决的贾某认为收到货款十拿九稳,然而在执行过程中,黄陂区法院划扣建设公司存款128万元发还给贾某的公司后,认为建设公司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贾某多次向法院信访投诉,案件执行始终未取得进展。
无奈之下,贾某于2022年9月1日向武汉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本案的关键在于核实建设公司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黄陂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在仅划扣被冻结银行账户金额128万元、尚有债权81万余元未执行时就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在被执行人明显存在多处财产的情况下未经调查,径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市检察院于2023年1月17日向武汉市中级法院制发检察建议。4月8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复函,称其已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并恢复执行。截至目前,贾某公司已收到全部执行款。
准确理解法条纠正漏诉行为
“这起案件启示我们,在办案时要加强研判,充分理解法律条文的实质含义。”近日,随县检察院联合该县公安局就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开展学习研讨。研讨会后,一名检察干警感慨地说。
2022年7月4日晚,公安机关查获随县一赌场,受雇负责管理赌场资金的张某携带170万元赌资出逃。2023年3月30日,随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张某携款外逃后,将30万元赌资藏于家中,其余140万元交给了其姑父吴某。而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对吴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
承办检察官及时将该线索移交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随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集体讨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吴某的行为系近亲属间相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显著轻微,故不予立案。
针对该案中“近亲属之间帮忙藏匿、转移百万赌资构不构罪”这一争议点,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吴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该“赌资”属于赃款、客观上是否有窝藏转移的行为以及是否愿意退赃开展侦查,巩固证据链条。
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吴某掩饰、隐瞒金额达140万元,且其系主动要求张某将该赌资交予自己,并将其中100万余元用于家庭开支。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拒不退赃,亦不认罪悔罪,不属于《解释》第二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情形。公安机关对此予以认可。
2023年8月,公安机关对吴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今年5月,经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140万元上缴国库。
向业务管理要质效
将“三个善于”落到实处,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既要靠检察人员自觉落实,也要从制度建设、能力提升、作风保障等方面发力。
湖北省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该省不断推动业务评价指标由“结果性”考核评价功能向“过程性”提示指导功能转化。
围绕“实质化履职办案”思路,湖北省检察院出台《案件办理提示清单》《强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实质化审查的工作指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规程》等配套措施,引导检察干警深化证据裁判理念。
围绕提升监督办案效果,湖北省检察院出台《办案影响、风险研判工作规定》,要求检察官逐案分析办案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风险,并将研判意见作为“需要说明的问题”的独立内容写入案件审查报告,引导检察官更加稳妥地处理案件。
湖北省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百庭评议、法律文书评比、典型案例评选等活动,加强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2023年以来,全省45件案例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2份检察建议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