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5日电(记者刘亭亭)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吹响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冲锋号。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5部分32条,针对新形势下检察官助理队伍的新情况新问题,着眼健全完善检察职业体系,提出一系列加强检察官助理管理的新政策新举措。
《意见》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优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职责明晰、担当作为、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的检察官助理队伍。促进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完善履职机制,畅通职业通道,增强职业认同,激发队伍活力,引导检察官助理安心工作、建功立业。加强检察官助理中长期职业规划,立足检察官助理在辅助办案岗位相对长时间履职等实际,兼顾检察官人选储备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健全和完善符合检察官助理职业特点的选育管用机制。
《意见》强调,加强检察官助理招录工作。各省级检察院在检察官助理招录工作中应当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人员结构、队伍建设需要等,合理设置辖区检察院招录检察官助理的条件。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将具备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等作为部分岗位的招录条件。通过规范便捷机制招录检察官助理,为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检察官助理岗位创造便利条件。重视发挥检察官助理办案作用,明确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员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院政法专项编制的30%。
《意见》明确,优化检察官助理履职管理。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承担以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的检察辅助事务。充分发挥检察官助理专业办案能力。经遴选委员会审核后等待递补担任检察官的检察官助理,以及曾有检察官任职办案经历的检察官助理,可以在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资深检察官的指导下相对独立承担办案任务。指导办案的检察官应当承担审核把关责任。对检察官助理实行分阶段培养训练。检察官助理培养阶段的确定,主要以办案能力养成和职业发展方向为依据。从事法律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业务能力较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拟作为检察官人选的人员,可以作为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进行培养训练,全面参与需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各类办案事项,为将来遴选担任检察官后独立承办案件做好准备。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在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时,可以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
《意见》要求,拓展检察官助理发展空间。要聚焦检察官助理的核心职责加强管理,通过分级分类建立优秀检察官助理人才库、举办业务竞赛、评选办案能手等多种方式,发现培养检察官助理专业人才,发掘选树检察官助理先进典型,营造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良好氛围,增强检察官助理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尊荣感。研究确定、跟踪培养一批优秀年轻检察官助理,有意识加强全方位培养锻炼。根据检察工作和干部培养需要,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检察官助理到综合部门锻炼。对具有检察业务和综合管理工作经历的检察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注意选拔使用。综合素能优秀的资深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部门负责人承担对本部门检察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对新入职检察辅助人员的传帮带等职责;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选拔、推荐担任领导干部。对于拟到下级检察院初任检察官的检察官助理,上级检察院要会同下级检察院,统筹研究其初任检察官后的职业发展规划,增强职业发展的可预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