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 依法惩治“不装腰包的腐败”
2018-10-23 14:40:00  来源:检察日报

  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在于有法必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贪污受贿,权钱交易是犯罪;尸位素餐,滥作为不作为同样是犯罪。对于渎职这种“不装腰包的腐败”,必须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有力地惩处治理,促进权力依法运行。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在行为人主体身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我们在办理这起抗诉案件时,重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行为和危害后果两个方面展开。

  行为方面,滥用职权的行为可以分为超越职权、玩弄职权和放弃职权三类。在查办此案过程中,我们通过多次实地调查补证,进一步锁定了董兴汉等人的职权范围、履职程序,查明其以所谓的资金缺口为由,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提供翻新电机代替合同约定的全新电机,既违背了泵站更新改造赋予其代表国家采购全新电机的职权目的,也未经上级部门批准,这种不正当、不恰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

  危害后果方面,滥用职权行为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本案中,涉及的20台翻新电机经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其给塔尔头泵站运转及防洪功能带来了安全隐患,客观上致使国家对该泵站电机全面更新的目标落空,此次工程中支付给所谓“全新电机”的对价1216万元就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董兴汉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抗诉、精准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检察建议、综合治理,同样是检察机关践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新时代的检察人应秉承双赢多赢共赢理念,通过多种法律措施和手段修复社会关系,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从义)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郭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