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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裁判应送达原提起公诉检察机关
2018-09-05 10:25: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二审判决、裁定是否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二审判决、裁定一般都是送达当事人及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原提起公诉检察院的比较少。笔者认为,二审判决、裁定应同时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具体理由如下: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宣告以后,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不生效,对于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来说,检察机关的指控尚未得到法院生效裁判的支持,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二审法院对相关当事人提起上诉案件进行审查之后,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会通知同级检察院审查案件,出庭支持公诉。作出相关判决、裁定后,二审法院会将判决、裁定送达同级检察院,一般不会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而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收到二审判决、裁定之后也不会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这是因为:第一,上级检察院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于法无据;第二,上级检察院不是二审判决、裁定的送达义务机关。二是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之后,委托原审法院向相关当事人送达判决、裁定,也不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可见,当事人提出上诉后,上诉状副本需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而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却不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仅送达同级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通知》对此作出规定,即第二审法院在二审结案后,要及时将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给同级检察院一份。该通知没有规定二审判决书应当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对于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来说,诉讼程序不完整,只有提起公诉的诉讼开始而没有生效判决的诉讼结束,缺乏相应的诉讼法律文书支持,导致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的案件的最终生效判决内容无从知晓,不利于整体诉讼监督。
  刑诉法第231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那么除有特别规定之外,第二审诉讼程序应当参照第一审程序规定进行。而对于判决、裁定的送达,第二审程序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规定进行,即参照刑诉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判决宣告后应当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判决书应当送达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因此,二审判决、裁定除送达同级检察院之外,应当同时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这样对于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来说,提起公诉的案件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诉讼过程。同时,原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二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发现二审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应当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为了加强对诉讼过程的监督,防止诉讼程序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采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网上办案,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要求对相关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原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需要对二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如果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就会导致原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无法对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系统无法结案,办案流程不能结束。而对于办案流程不能结束的案件,在检察机关开展的定期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认定为瑕疵案件。此类瑕疵案件的产生是源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并非办案人的过错,责任也不应由办案人承担。更重要的是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即使收到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因为没有出席法庭参与庭审,也没有审查诉讼案卷,对诉讼过程无法监督,对审判活动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导致二审游离于检察监督之外,程序公正得不到保障。
  综上所述,建议刑诉法修改时对有关二审判决、裁定的送达作出明确规定,除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和相关当事人外,二审判决、裁定还应当同时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李贺军 石蕾)
 

 

 

  编辑:郭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