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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的辱骂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过错
2018-08-29 09:27: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于贺 通讯员张艳丽)近日,经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吉林省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吉林省高级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王某东由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某波、王某东为兄弟,与被害人张某是吉林省德惠市达家沟镇三家子村新张家屯8组的屯邻,张某精神不太好,时不时就会犯病,犯病的时候总是不停地叨咕和骂人。据村民们反映,两家因20年前的一些琐事素来不睦,经常发生口角。
  2017年4月9日上午,张某路过王某东父亲王某家墙外时边走边骂,致王某妻子李某身体不适。王某随即打电话将二被告人叫回,二被告人情绪激动欲与被害人理论此事。
  被王某叫来调解此事的村主任吴某发现调解无望后报了案。德惠市达家沟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往张某和王某家分别进行调解,民警调解后两家人态度都很好。但民警离开后,王某波背着家人前往张某家“理论”此事,并与随后赶到的王某东一起在张某家院内与张某发生打斗,王某波持木棒将张某打倒后,王某东仍持木棒持续殴打被害人头部,致其医治无效死亡。根据尸检结果描述,被害人张某颅骨大面积粉碎性骨折,双侧顶叶大面积脑挫裂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颅骨粉碎性骨折致脑挫裂伤合并脑疝而死亡。
  同年12月18日,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张某先辱骂王某东、王某波的母亲,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因此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
  一审法院宣判后,长春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属量刑情节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应予改判。第一,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两家多年来素有不睦,案发前双方日常行为中都存在轻微过错。被害人张某精神状态不佳,屯邻人尽皆知,案发当日在民警现场调解后,被告人仍私自前往被害人家中“理论”,从而引发双方互殴结果。被害人案发前行为的过错程度仅可评价为一般日常行为中的轻微过错,尚未达到能够进入刑法视野并对评价犯罪产生影响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简单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属对量刑情节认定错误。第二,被告人王某东在张某已被王某波持木棒击打头部倒地后,又持木棒连续打击张某头部,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应依法严惩。
  今年1月8日,长春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吉林省检察院受理了该案,审查了案件卷宗,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复核了案件的主要证据后,于4月4日作出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支持长春市检察院抗诉意见。
  日前,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长春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对王某东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王某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判决维持原判。
 

 

 

  编辑:郭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