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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能靠谣言
2018-07-03 14:47:00  来源:检察日报
  5月16日,新浪微博上有人发布了一篇名为《电梯惊魂》的文章,称5月15日中午11?30分左右,家人在乘坐北京七里庄地铁站B口上行电梯时,电梯突然“反向”运行,导致数人摔倒受伤。
  若真如微博所称,电梯反向运行致人损害的话,这就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地铁运营管理方就要承担全部责任。但随后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节目播出了地铁监控画面,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该时段的电梯运行正常,摔伤的一家老小并非是微博所称电梯“反向”运行所致。
  北京电视台最终公布的监控视频,以及北京地铁经过调查得出的结论和公开的视频,都将事件真实性做了比较详细的描述,最终真相与微博发布的信息不相符。按照现有证据看,微博发布的信息属于网络谣言或不实信息。
  我国刑事法律对网络谣言的认定,包括刑法修正案确立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以及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作出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主要是指,编造虚假的灾情、警情、疫情和险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上述信息属于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类刑事犯罪严重损害社会正常秩序,造成混淆视听的后果,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往,编造这类信息最多处以行政拘留,刑法修正案明确罪名后,这类行为就算是犯罪行为了。
  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则从寻衅滋事罪扩大解释来适应网络传播新环境。该解释第5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若再以发布、删除这些信息进行要挟的,则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电梯惊魂事件始末比较清晰,有地铁监控视频为证,造成损害的事件起因并非是电梯逆行所致。在相关媒体和北京地铁已经给出调查结论并出具监控视频的情况下,若当事人继续捏造事实,持续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就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对于转发者和其他传播者,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也将“明知”系不实信息仍故意发布的,作为刑事犯罪的共犯处理。所以,在事实真相已经查明并公布之后,其他网民不应继续传谣。
  新浪微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网信办发布实施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用户发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的,应及时启动辟谣机制。
  家人在乘坐地铁电梯时受伤,这本来是件值得同情的事情,究竟事情发生的原委是什么,到底地铁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调解的方式公平、公开、公正加以解决的。但若为了维权不择手段,故意捏造事实误导舆论,这就从受害者变成了侵害人,不仅无法依靠谣言来维权,反过来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朱巍
  编辑:郭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