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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余人以直销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 淮阴检方公诉获刑
2018-03-02 17:1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我知道错了,今后不会再参与传销了,请给我一个悔过的机会。”在法庭上,一直执迷不悟的多名被告人终于幡然悔悟了。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该起被告人总数高达50余人并致2死1重伤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及非法拘禁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宋汉凯、黄卫萍等人分别获刑。
 

 

 

  两人跳河而亡,传销组织“浮出水面”
  2016年1月2日下午,在淮安市西安路盐河桥附近有二人跳河,现场群众立即报警并与警察紧张搜救。当晚9点多,警方在下游打捞起两具男性尸体,其中一具尸体携带的身份证显示为河南人周兵。河南人为什么在淮安跳河?警方带着疑问在现场走访、调查时,有位目击者悄悄向警方指认了距离现场不远处的一名女子,称她跟跳河人有关,两名警员迅速控制该女子胡明明。经过监控图像比对,胡明明确实与跳河二人系同行,但当警方询问胡明明时,她却坚称不认识两名死者。
  就在调查陷入困境时,一名外调警员发现胡明明是警方一直在追查的一起传销引发跳楼案件中的涉案人员。警员立即询问胡明明是否认识跳楼的眉眉,胡明明说是自己的高中同学。那么,胡明明是否是该传销组织成员,她与眉眉的跳楼有无关联?
  牵出跳楼案件,并案侦查
  调查资料显示,原来,2015年5月23日上午11点,淮阴警方接到报案,报案人称其弟弟在用手机给自己发送了位置信息后就失去联系,他怀疑弟弟遭遇了非法拘禁。根据报案人手机定位,警方很快锁定了徐梅村一个二层小楼的院落。多名警察迅速赶往现场解救了报案人的弟弟并抓获8人,解救了年仅24岁、下肢已完全瘫痪的眉眉。现场,警方发现了纸杯、方便面、大米等生活用品以及大量涉及传销内容的笔记本。
  眉眉告诉警方,2015年5月12日她被同学胡明明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淮安。2015年5月18日中午,被拘禁多日的她趁看管人员打牌的时机,从二楼窗户跳下,致脊椎损伤,她受伤后,非但没人积极将她送到医院救治,还有人继续对其看管、恐吓,直到5月23日,她被警方解救。眉眉跳楼后,再也没能站起来。后经鉴定,眉眉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当警方解救眉眉时,胡明明恰好不在现场。在得知眉眉被解救后,她立即随传销组织转移并继续发展下线,直到跳河事件发生后被警方抓获。因两案有共同涉案人,且案发、受害人伤亡等情况有诸多相似之处,警方决定并案侦查。
  抓捕“漏网之鱼”,涉嫌非法拘禁19起
  随着案件串联和调查的深入,警方加大抓捕力度,陆续抓获了涉案的传销组织头目宋汉凯、黄卫萍、王肖振、王山霞等共计50余人,其中,宋汉凯等人多是1990年左右出生的大学毕业生。
  宋汉凯大学毕业后为创业加入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并将恋人黄卫萍带入组织。2014年4月,为谋取高额利润,年仅23岁的宋汉凯以B级身份带队,与黄卫萍将网络的一根支线从河北廊坊迁移至淮安市区,在淮安市租住屋内,建立新“家”(即传销窝点)。该传销组织打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销售化妆品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在组织内部共设5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E、D、C、B、A。加入该组织,至少须缴纳2800元购买一份“产品”(产品并不存在,实际为人头费),并诱骗自己的同学、亲友继续加入。一旦被害人被骗至该组织,会有专人负责上课洗脑和看管,如果不从还会有人负责恐吓。
  为逃避警方查处,该传销组织设立了多个窝点,每个窝点约10人,共涉嫌非法拘禁19起。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害人即是2016年1月2日跳河的周兵。2015年12月28日,周兵被其表哥王军以找工作为名骗到淮安,2016年1月2日下午,周兵被安排与其他人一起外出听“课”,已被看管10余日的周兵因想念家人却连与家人通话都被禁止而情绪激动,当走到盐河桥时,为逃离传销组织他选择跳河,王军见状随即跳入河中施救,结果二人双双溺亡。
  经查明,“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是合法的直销公司,与本案毫无关系。传销组织借用该公司名义,让新加入的人误以为自己从事的是合法的直销,而没见到产品是因为自己级别不够,迷惑了不少底层传销人员,部分人直到被抓仍坚信自己从事的是合法事情。
  辩称不是传销,公诉人一一反驳
  经审查,淮阴区检察院就被告人宋汉凯、黄卫萍等50余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一案提起公诉。
  “我们以为直销是合法的,没想到是传销;我们只是不让被害人走并给他上课,不是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更没想到他们会跳楼后瘫痪、跳河后死亡啊!”面对非法拘禁致2人死亡、1人重伤瘫痪的指控,多名被告人不但没有反省,反而当庭提出了这样的辩解。
  “如果是正当的直销,为什么一直没有产品?为什么要打着招聘员工的幌子,却一直不让被‘招聘’的人员离开,有的是在被害人呼救时将其强行带回,甚至是在有的被害人跳楼瘫痪后也不放其离开?哪家公司对聘用人员会如此管理?”针对犯罪分子的辩解,公诉人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等方面,对被告人的辩解进行了有力的反驳。除极少数几名主犯之外,其他被告人均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最终,法院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判决。(文中被害人均为化名)(姚伟 汪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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