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启动,为保障换届选举有序开展,防止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违规参加选举,六合检察院组织进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专项检察。
“剥权”专项检察活动中,六合检察院全面了解了公安机关在向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告知、向其所在社区宣布、相关文书档案整理等方面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安机关加强监管。依托“政法网格员+片区检察官”工作机制,深入部分基层派出所和社区,查看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具体情况,同时宣传相关法律政策要求,经查看台账和选民名单,未发现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被纳入选民名单等情形。
通过此次“剥权”专项检察,进一步促进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规范,消除了脱管、漏管隐患,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护航本次人大换届选举有序开展。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