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8、29日,六合区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夏某等多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王某等多人、被告人于某等多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分别在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六合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经过庭审,法院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均予以采纳,认定被告人夏某等多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某等多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王某等多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作出相应判决,分别对被告人夏某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某以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被告人于某以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其它各涉案人员也均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上述案件的公开宣判,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