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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3】李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7-12-20 11:1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李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报送单位 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一、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6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金额6%左右开票费的方式,为刘某、王某等21人(均另案处理)分别经营的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某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均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8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9718290.35元,税款金额人民币7224024.7元,均已被抵扣。
    同时被告人李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王某经营的某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52385.9元,税款金额为人民币312739.88元。
    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宋某明知被告人李某从事实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仍帮助其为刘某、王某等21人(均另案处理)分别经营的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某某涂料有限公司等公司(均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8份,税价合计共计人民币40374206.4元,税款金额人民币5866337.1元,均已抵扣。   
    同时帮助李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王某经营的某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52385.9元,税款金额为人民币312739.88元。
二、推荐理由
   (一)金融领域案件,侦破难度较大。
     1、本案系金融领域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具有较高反侦查能力,犯罪嫌疑人归案初期均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辩解其存在部分真实业务且能明确物品的种类,提交虚假交易合同等,为案件成功侦破带来阻碍。
     2、犯罪嫌疑人均通过银行走账方式制造资金流,制造真实交易的假想,通过用先付款,后扣除开票费再返还余款等手段达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目的。
     3、本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本案共涉及犯罪嫌疑人20余人,犯罪嫌疑人单位10余家,涉案相关证人100余人,且分布各地,案件承办人及侦查机关先后投入大量精力进行调查取证。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众多,监督线索较为丰富。
    本案涉案人员之多,在本区尚属首例,公安机关对于单位犯罪的理解以及单位犯罪的特征的把握尚有不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通过翻阅资料、查询相关判例、精研法学理论,成功追诉2家涉案单位,并获得法院认可,另对公安机关错误立案的2家单位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就相关法律依据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成功撤销了公安机关的2个错误立案决定。
    (三)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现成功追回税款300余万元。
本案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偷逃国家税款780余万元,系本区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始终重视国家税款的追缴工作,目前已成功追缴税款300余万元。
    (四)涉案人员在犯罪中作用不一,需要正确区分。
    本案涉案犯罪嫌疑人众多,但在犯罪中的作用却有所不同,需要根据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对每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准确梳理,予以区分, 为本区类似案件提供统一量刑尺度。
三、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中发现立案监督及追诉线索后,采取调查取证手段获取相关证据,并和公安有效沟通后果断进行立案监督和追诉,体现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法律监督能力。
    1、加强和公安的沟通,了解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的原因,该案成功立案监督两件两人,追诉两件两人。在办理李某、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存在2个犯罪嫌疑单位并非法人企业,而被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另有2个犯罪嫌疑单位应当追诉,而公安机关未移送起诉。承办人详细审查卷宗,并至工商部门调取了该犯罪嫌疑人单位工商注册情况,并向公安部门了解对该2名犯罪嫌疑单位立案的理由及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原因,我院及时和上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以取得对我院监督工作的支持。
    2、积极与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沟通协调,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部分犯罪嫌疑单位进行走访,了解相关情况,并教育犯罪嫌疑人,说服其辩护人对国家税款损失予以弥补,先后有11家犯罪嫌疑人单位负责人共计退出赃款现金人民币300万元。
    3、采用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打击谋取利益的首要分子,对于提供帮助行为人适用轻缓处理。考虑到本案中存在较多单位犯罪,且涉案人员较多,从事犯罪的主观恶性差异较大,而本罪的处罚又较重,故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区分,将犯意发起者,直接从犯罪中谋取巨额利益的人员列为主犯,将主观上虽有明知,但仅从事帮助行为,领取固定工资的员工,例如会计、司机等列为从犯,并按照量刑建议给予减轻处罚。
    4、通过公开庭审,充分阐述本案的根源及社会危害,规范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承办人通过公开庭的形式,请本区工商部门配合,邀请其他企业负责人参与旁听,通过案件庭审,对其他企业负责人进行教育,再通过法庭教育给每个企业经营者上了一堂法治课,使其在日后的经营活动中更加规范,庭审结束后,旁听的企业负责人对于本院的举措予以较高评价,纷纷表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要守法经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5、提高办案效果,向税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结合本地区中小企业繁多,缴纳税款不规范的现象,向本区税务部门了解情况,知晓税务部门监管的流程及措施,配合税务部门一同研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并针对税务机关管理能力不足,落实人员走访企业工作中的缺陷,发出检察建议书,税务部门及时回复,并针对提出的问题具体落实措施,加强对辖区内所属企业的管理。
 

 

 

  编辑:郭思